丁偉峰 顧問口述
王國鴻 整理


    在中國所謂的“淘客”故名思義指的就是一群廣大網友,他們在網路上尋找廣告商機,透過線上廣告平台幫助企業主行銷商品,待任務完成後,就可以獲得賞金報酬,網友們與企業主透過此一平台,彼此互蒙其利,這樣的行銷方式在中國已經相當盛行。


    在中國由於眾多網友並無實體商品可販售,阿里媽媽網站的堀起,提供了這群“淘客”賺取生活津貼的機會,而台灣“淘客“風氣尚不如中國盛行,能在網路上大打廣告的媒體資源並不多,若能透過成交付費式廣告,才能為企業主爭取媒體曝光的機會,網友則透過此廣告平台發揮個人媒體效益,幫助企業成功銷售商品,企業主則回饋部分廣告支出回饋給網友,這樣企業主除了可以保障廣告行銷成本外,還可為企業主創造驚人營收,一舉數得。


    雖然在台灣早有Google AdSense、Blog 聯播網、NetCash成交付費廣告...等廣告贊助平台,能夠協助網友創造個人媒體行銷效益的廣告平台,但網友的參與卻相對落後於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甚至連許多企業主對於網路廣告有成交才付費這種觀念也很陌生。


    台灣有這麼多的中小型企業購物網站,若能整合眾多網友發揮個人網路媒體效益,透過成交付費式廣告,為企業主及網友建置一條互蒙其利的廣告平台,相信未來台灣網友也能擁有如同中國“淘客”這般熱情,為台灣網路廣告注入一股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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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偉峰電子


    如前文「購物網站營利模式」所述,綜合國內外電子商店經營可分為七大模式:網路經銷商模式、製造商模式、中介模式...等等,不僅各自的內容不同,網站經營的流程與操作也完全不同。許多網友紛紛來信詢問,以下引用資策會資料,將電子商店經營模式分類與定義如下:()電子商務經營模式


1. 經銷商模式(Merchant Model):在經銷商模式中,批發商與零售商透過網路來銷售其商品與服務,出售的方式有以該批發商或零售商所定的價格或以拍賣的方式售出。
2. 廣告模式(Advertising Model):在廣告模式中,網站的經營者為了吸引顧客上門,通常提供了許多有價值的內容與服務,而該網站大多收取網站上面的橫幅廣告費、固定性按鈕或其他有利於網站之訪客相關訊息等來營利。
電子商務經營模式

3.
經紀模式(Brokerage Model):在經紀模式中,公司將買賣雙方聚集起來,並透過促成兩方的交易來抽取費用。電子商務經營模式
4.
中介者模式(Infomediary Model):在中介者模式中,公司將有關消費者個人以及他們消費習慣的重要相關訊息提供給那些需要顧客資訊的公司,使得這些公司可以更進一步做到客製化服務,提供對每位顧客更有用的訊息與服務。
 


奇摩搜尋行銷


5. 製造商模式(Manufacturing Model):在製造商模式中,上游的製造商直接與最終的消費者接觸,而不透過中間的批發商或零售商,如此該製造商不但可以節省大量的成本,更可以清楚的了解顧客需求,藉此提供顧客更好的服務。
6. 結盟模式(Affiliate Model):在結盟模式中,所有的經銷商皆認識並結盟成一群盟友,可由每個盟友的網站點選連結至其他盟友的網站。每一次只要有訪客從盟友的網站點選連結至其他網站並購買東西,則該盟友便能獲取佣金。
7. 社群模式(Community Model):在社群模式中,能使該網站獲利的因素是建立在社群的忠誠度而不是網路的流量上。使用者往往與社群成員已發展出良好的關係,這使他們有意願常常光臨並介紹好友光顧該網站,而獲取很大的利潤。


(註)資料來源:資策會95年度B2C電子商店經營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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